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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事由 本人于近期签收快递单号为YT68的包裹,拆封后发现内件为气体压力罐,该物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涉事快递公司严重违反快递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未落实收寄验视、安检核查制度,放任高危违禁品流入公共物流体系。 本人此前已就该快递违法违规事宜向邮政监督管理局实名反映、提交举报线索,但该局未依法履职,处置态度敷衍,未开展实质核查、未立案调查、未对违规企业作出处罚,消极履职、不作为,纵容快递公司持续违法,现依法再次实名举报,恳请上级部门严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监管部门履职失职问题。 二、法律依据 1.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可以收寄。涉事企业未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属于明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明确将易燃类危险物品列为全国禁止寄递物品,快递公司必须严格落实全流程查验制度,严禁违禁品入网流转,涉事企业行为严重违反禁止寄递管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快件的,对快递公司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涉事企业违规寄递易燃易爆高危危险品,安全风险极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邮政监管部门负有辖区内快递行业安全监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查处的法定职责,对群众实名举报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必须依法核查、立案处置、限期办结并反馈结果。本案中监管部门敷衍处置、不予履职,属于行政不作为。 三、诉求 1. 依法对违规揽收运输违禁品一事立案调查、依法行政处罚。 2. 责令涉事企业网点停业整改,全面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 3. 要求邮政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网点,调取该单号揽收视频、安检记录、验视台账,杜绝仅凭企业口头说辞结案。 4. 追责监管失职行为:严查当地邮政监督管理局敷衍处置、行政不作为问题,对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监管流于形式、漠视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行为予以追责整改。 5.书面告知处理结果。